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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21-5-18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9日前反馈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指导意见》(浙委发〔2020〕20号),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为“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提供战略支撑,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目标新定位,坚持“又高又新”,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聚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和研发投入“两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和区域经济“两贡献”,着力集聚“名校名院名所名企”高端创新资源,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完善“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提升自主创新力、产业竞争力、引领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浙江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高新区率先拥有技术突破、转化辐射和协同创新的硬核力量,率先建成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示范区,成为高质量发展最具特质的鲜明标志。
——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高新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8%左右、重大创新类高能级战略平台不少于5家,主导产业自主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国家高新区排名大幅跃升,杭州、宁波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前10并争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建成一批高端人才集聚高地、特色产业创新高地。
——发展质量显著提高。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80%,全员劳动生产率超过47万元/人,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的亩均增加值分别超过180万元/亩、135万元/亩,绿色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形成一大批标识度特色主导产业,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强劲新动能。
——经济贡献显著提高。高新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超过50%,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省比重超过50%,各设区市打造1家以上具有品牌影响力的高新区,力争实现设区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工业大县省级高新区全覆盖。

二、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建设高水平科创平台。支持高新区引进集聚国内外名校名院名所,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布局建设一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共性技术研究和转化平台。编制全球创新资源地图,实施精准对接招引。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对符合条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第一家为牵头单位;高新区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下同)
(四)引导高端人才集聚发展。搭建高能级平台汇聚人才,完善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服务等机制,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人才政策体系,探索建设人才特区。强化精准引才,在高新区率先开展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海外工程师引进试点。深化产教融合试点,建立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建立高端人才培养机制。各类人才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率先打造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推广“人才码”。允许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申办5年以内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供应链贯通,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锻造一批“杀手锏”技术成果,增强核心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鼓励高新区采取揭榜挂帅、择优委托、滚动立项等方式,提高科研攻关的精准性。支持高新区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推进前沿技术在重点产业链关键领域的应用。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六)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打造“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中试—产业化”科技创新链条。推进高新区与网上技术市场的深度链接,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新区建立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与有条件的单位共建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中心等。支持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率先在高新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试点。围绕集成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等全链条公共服务,打造科技服务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协)

三、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七)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引进高端创新人才、承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总部等研发机构,开展专有技术研发。鼓励市县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将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纳入重点支持清单,给予研发费用奖补。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应用,加大对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八)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以“雏鹰行动”“雄鹰行动”“凤凰行动”为抓手,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型”企业,实现由小到大、由成长型到平台型和创新领军型梯次升级。发挥平台型和领军型企业的头雁效应,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打造“头部企业+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生态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完善中小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清零”行动,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领域建设专业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链条。落实创业孵化载体的税收优惠、绩效奖励等政策,支持高新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四、培育壮大现代产业集群
(十)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围绕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立足资源禀赋,明确主攻方向,集中抓好不超过三个主导产业。建立“链长制”,坚持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实现全产业链优化升级,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培育发展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柔性电子等重量级未来产业,整合省市资源给予支持。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优化产业创新空间布局。支持高新区按照高端产业发展需求,部署专业化功能区(园区),营造研发、转化、投资、孵化等多元创新空间。坚持生态生产生活“三生融合”,完善教育、医疗、金融等现代公共服务配套,新基建、生态景观等基础设施,率先建设“未来社区”,打造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韧性智慧高新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扩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坚持项目为王,优先在高新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应用场景应用示范工程等标志性、引领性项目。推进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在重点领域开展“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示范。根据强链延链补链需求,瞄准头部企业、海外浙商和优势项目等,开展精准招商,扩大有效投资。支持高新区打造集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于一体的总部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全面深化开放协同创新

(十三)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支持高新区在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惯例的前提下,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人才创业基地和国际科技产业合作园区等载体,构建科技和产业、金融、贸易有效对接的联动平台。鼓励高新区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国际技术人才服务机构等。支持龙头企业“走出去”,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到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孵化器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四)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鼓励高新区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完善园区共建、产业共育、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推动高新区串珠成链,成为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杭州城西、宁波甬江、G60(浙江段)、温州环大罗山、浙中等科创走廊协同联动融通发展的核心节点,主动承接创新策源地的原创成果和先进技术溢出,布局未来产业和高新产业,打造一带(区)多核、高效协同的创新共同体。推进高新区扩容提质,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其他园区,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

(十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法向高新区管理机构下放或委托省级和市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下设职能部门,与地方同级对应职能部门同等工作权限。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省级以上高新区单独给予限额推荐省级科技计划、载体(基地)、人才等项目的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强化资源要素配置。探索推进全域空间治理,用好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研用地需求。优先将高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名单。支持开展“腾笼换鸟”“空间换地”,对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给予增存挂钩指标奖励。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对资源能源控制、环保监管等方面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高新区,优先保障其所需的环境、能源等相应指标。鼓励所在地政府按上缴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导向作用,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高新区企业的投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差异化绩效考核、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实行优惠内部转移资金定价、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方式,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提高中长期融资占比。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园区平台通过发行双创孵化债、小微企业债等债券,为区内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对高新区的指导和服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区归口管理,做好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职能设定和岗位设置上要突出科技创新、产业培育、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关系高新产业发展主责主业,并给予充分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十九)完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高新区整合提升,规范高新区创建、认定、扩区、奖惩等全流程管理。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提交材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联审联评,并报省推进“四大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创建名单,对外允许先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牌子。省级创建高新区通过三到五年建设,达到认定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后,正式授牌省级高新区。有扩区、调区需求的高新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申报创建的程序和要求,申请扩大区域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二十)健全争先创优机制。加强高新区动态监测和评价,省科技厅和省统计局联合制(修)订监测制度和评价办法,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杭州、宁波高新区进入全国前 10 位、其他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 1/2排名以内,且位次不下降的,予以通报表扬。省级高新区和省级创建高新区,排名前5位且位次不下降的,分别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两年排名前15%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新区,连续两年排名前15%的省级创建高新区直接挂牌省级高新区,连续2年排名末3位的省级高新区和省级创建高新区予以摘牌和取消创建资格。(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