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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三次征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1-5-18 来源: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快打造我省技术创新的战略科技力量,构建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9月份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现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三次征求你们意见,其中各设区市科技局反馈意见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请于10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意见书面盖章后通过钉钉或传真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实践,现就构建和完善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企业研发机构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以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主动对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统筹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成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率先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2.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协同创新的基本建设原则。
需求导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省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卡脖子”技术和前沿技术的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提前部署,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和进口替代能力。
企业主体。遵循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政府引导。围绕省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等分工明确,与省实验室体系有机衔接、相互支撑的发展布局。
协同创新。促进体系建设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完善“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生态,引进集聚优势创新力量,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方参与的创新共同体,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开展协同创新。
3.重点领域。在重点领域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在有望形成颠覆性创新,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领域布局建设,包括网络通信(量子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生物育种、精深加工)等;面向经济主战场,在能突破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包括数字安防、智能制造(高精密加工机床、工业机器人、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新材料(绿色石化、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现代纺织等;面向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在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命脉的“卡脖子”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高端电子化学品)、新能源(氢能与燃料电池、可再生能源)、城市大脑等;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领域,包括生物医药(新药创制、医疗器械)、环境治理(污染治理、资源化利用)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主要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布局建设。
4.发展目标。到2025年,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基本建成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特色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形成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对接融通、相互促进的科技创新发展布局;争取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至2家,建设10-15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大幅增加,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高端人才培育引进能力大幅提升。集聚一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集聚全球顶尖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500名左右,新增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200个。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在网络信息、高端设备与工艺、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领域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100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攻克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布局一批国内外高价值发明专利,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达到国际先进。
——重大创新成果加快转化应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示范应用和转化,推动形成100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加快实现重点产业高端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进口替代。
——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不断拓展。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推动一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衍生和发展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初具全球影响力。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平台作用,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培育10家左右创新型千亿级龙头企业、100家左右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数字安防、集成电路、网络通信等世界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和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等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35年,三大科创高地全面建成时,国际化的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型领军企业、顶尖人才有力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技术创新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细分优势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技术创新成果,在若干战略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基本实现标志性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建立健全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5.逐步建立完善定位清晰、层次分明、有机衔接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突破制约我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为核心使命。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战略科技力量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预备队,核心任务是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卡脖子”攻坚和前沿技术攻关,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6.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包括综合类和领域类两类。
争取布局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由省政府牵头,省市联动汇聚资源和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争取长三角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技术创新中心。把国家战略部署与区域产业企业创新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创新要素流动、创新链条融通,为提升区域整体发展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提供综合性、引领性支撑。
培育建设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面向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院所、创新型领军企业等,集聚整合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谋划创建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成为长三角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相关定位和条件的在浙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7.高质量谋划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面向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聚焦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等标志性产业链,以及城市大脑、新能源、高端电子化学品等细分关键技术领域,由省级层面主动设计,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和高校院所,明确牵头单位,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引进集聚国内外优势创新要素,布局建设综合性或专业化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现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跨区域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创新中心采用“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1+N”组织架构,在创新战略规划、研究领域布局、攻关任务协同及制度建设、运营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一体统筹,重点围绕产业“卡脖子”技术和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开展攻关,成为集聚高层次人才、攻克行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平台,为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推动我省成为全球重要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坚强支撑。优先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
8.完善提升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三类。
优化布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面向专精特尖、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等细分优势行业的创新型骨干企业,以提升产业链韧劲和附加值为目标,深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研发突破一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打造在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优化提升一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淘汰。谋划新建一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围绕三大科创高地的细分领域以及标志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优先布局。
加快建设省企业研究院。以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和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目标,加快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联合组建省企业研究院,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有机整合,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行业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实行省企业研究院认定“门槛制”,达到基本条件的,一般应予以认定。
培育壮大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鼓励各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加快布局建设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养高水平的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覆盖率,实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备案制”,认定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保障措施

9.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与各类创新研发机构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新型运行机制,实行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和首席科学家制度。鼓励先行先试改革,赋予省技术创新中心在创新方向选择、科研立项管理、技术路线调整、人员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可赋予相应的职称评审权,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省技术创新中心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课题等自主立项项目择优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立博士后流动站。
10.加强优势力量协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以省技术创新中心为核心主体,面向全球汇聚人才,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集聚一批活跃在技术创新最前沿的顶级科学家、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开放的人才生态圈。加强省技术创新中心与省实验室、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工协作,联动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优势力量开展协同攻关,采取技术研发合同制、项目经理制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订单式、揭榜挂帅等多种项目制,形成强核心、多基地、大协作、开放式、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格局,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
11.强化进口替代。建立以进口替代为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将“卡脖子”技术清单转化为攻关清单,鼓励和支持各类研发机构以攻关任务为牵引,采用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海外并购、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主动争取纳入国家攻坚工程,加快技术突破和形成进口替代能力。深入实施“尖峰、尖兵、领雁、领航”四大科技攻关计划,对具有明确替代目标、技术路线清晰、基础条件较好的“卡脖子”攻关任务,采用择优委托和应急攻关等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集中优势力量和成果应用单位主动承接实施。优先支持进口替代攻关成果纳入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在政府招投标、投资技改、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2.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任务,协调重大事项。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统筹布局,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大对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撑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及用地、用能、科研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已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通过完善功能等方式创建技术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可增挂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牌子。推动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共创国家中心。
13.坚持多元投入。新获批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创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财政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给予支持;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依托建设单位承担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投入责任,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共同投入建设。对创建期间已获得省技术创新中心或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财政资金支持的主要依托建设企业,再牵头创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新获批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财政对其研发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新建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补助。探索以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为主体,申报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4.促进开放合作。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强与科技大国、关键小国以及国内优势单位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按规定面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走出去”,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研发体系,吸引境外优秀科技人才,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升竞争力。
15.强化绩效评价。深化完善符合技术创新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采用建设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价。深化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评价优秀的给予绩效奖励,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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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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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创新中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与高校争学术之名、不与企业争产品之利。
(二)主要任务。
1.引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开展探索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管理等创新政策试点,全方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2.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致力于源头技术创新,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3.转化应用重大创新成果。推动重大技术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示范应用和转化,加速共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制定和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加快实现重点产业高端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进口替代。
4.提供技术创新服务。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培育孵化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
5.培育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结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建设,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对接融通,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加快培育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围绕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等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面向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10-15家综合性或专业化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现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跨区域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突破一批制约我省产业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培育壮大一批“硬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建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为建设成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强大技术支撑,成为全面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的中坚力量。

 

二、建设条件与要求

1.明确目标定位。以培育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来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和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目标进行布局。到2022年,基本形成能攻克我省产业“卡脖子”技术的能力,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支撑重点产业集群跨越发展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到2025年,形成能参与或承担国家层面“卡脖子”技术攻关的能力,基本建成能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吸引领军型创新人才、策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世界一流水平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
2.聚焦重点领域。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聚焦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等标志性产业链,以及城市大脑、新能源、高端电子化学品等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择优主动布局。
3.依托优势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设区市政府推荐,主要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优先支持已建设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创新资源组建。
4.完善组织架构。采用“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1+N”组织架构。创新中心为“强核心”,选择有条件的优质创新资源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建设“多基地”,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等形成“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格局。
5.实行多元投入。依托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投入责任,采取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方式,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共同投入建设。收入来源包括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以及财政资金补助等,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技术与资本、研发与市场紧密融合,逐步实现自我运营。到2022年,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财政补助等各类资金投入合计25亿元以上;到2025年,投入合计50亿元以上。
6.汇聚顶尖人才。汇聚由全球顶尖人才、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国家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博士后与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到2022年,汇聚不少于1000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引进培育不少于5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到2025年,汇聚不少于2000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引进培育不少于10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7.承担战略任务。以项目为牵引,联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到2022年,具备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承接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科研任务,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到2025年,承担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
8.形成标志性成果。在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攻克“卡脖子”技术,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进口替代能力。在战略必争领域和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提前布局可引发产业变革、开创新兴产业的前沿技术攻关,在若干细分领域率先从跟跑成为领跑。
9.改革评价机制。落实“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人才引育、平台搭建、项目实施等方面,探索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学评价机制。
10.打造创新生态。通过已有平台功能扩充或新建方式,打造集人才引育、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创业孵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期满时,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基地不少于5个,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业不少于50家,累计衍生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1000家。

 

三、组建程序与资金支持

(一)创建方式。创新中心实行创建制,采取省级层面主动设计,地方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熟一个、批复一个”。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面向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以及细分关键技术领域,加强省级层面主动设计和统筹规划。
(二)认定程序。创新中心采取“一中心一方案”。由主要依托单位牵头研究制定建设方案,省科技厅对建设方案组织论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启动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发文批准启动创新中心建设,命名为“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Zhejiang Technology InnovationCenter of ***)。
(四)资金支持。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财政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给予支持;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建设单位新增投入不得低于省市县合计财政经费投入的2倍。建设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投入和绩效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后续支持。

 

四、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执行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创新中心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创新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一)组织架构
1.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是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订管理制度,审议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总经理)提名、首席科学家聘任、经费预决算等,定期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理事会(董事会)实行任期制,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2.中心主任(总经理)。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主任(总经理)应由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担任,统筹创新中心人、财、物等资源,按章程负责创新中心全面工作。中心主任(总经理)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名和聘任。
3.首席科学家。根据创新中心主要创新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全面负责创新任务和攻关计划的总体推进和执行,组建技术创新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自主决策经费使用。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4.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创新中心的指导机构,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负责指导创新中心的重点创新领域、重大攻关任务与目标等技术创新问题,开展技术创新工作评估,定期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二)运行机制
1.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中心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纽带,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平台共建、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不同途径和方式,统筹产学研创新资源。探索组织跨学科、跨主体合作的协同攻关模式,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工程研发、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构。
2.强化收益分配激励。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纳税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成立由技术创新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与团队奖励。
3.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中心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创新中心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4.面向全球吸引凝聚创新人才。创新中心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以市场化、报备员额、“双聘”等多种手段开展人才选拔与聘任,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广泛的人才合作,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通过设立海外研究机构、建设战略合作关系、探索项目经理制等方式面向全球选聘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成果转化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培育人才,发挥创新中心优势,培育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形成创新人才梯队。
5.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创新中心建立“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创新中心、合作共建单位、科研人员等各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优化知识产权产业链布局和国际布局,推动知识产权在协同创新主体间的共享共用,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构建指标体系。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构建创新中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实现我省技术创新高原造峰为总目标,根据创新中心建设具体目标,科学设定“跳一跳、够得着”的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创新中心按既定目标加快建设。
(二)建立工作体系。省科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文件、战略规划和建设方案,协调落实支持政策,解决重大问题。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协调推动,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共同做好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论证、建设管理、考核评估、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完善政策体系。完善创新中心相关政策,强化科技、财政、教育、土地、税收、人才、金融等政策支持。创新中心实行挂牌创建,省级各部门协助解决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编制、民办非登记注册或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工作。所在地政府在中心选址、基本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集成省市县人才引育、项目支持、市场准入、创新券应用、政府采购、首购首用等政策,形成叠加政策合力。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立博士后流动站,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技术创新中心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四)健全评价体系。遵循分类考核原则,根据考核评价指标和创新中心年度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期满的创新中心进行期满绩效考核,对未完成且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创新中心取消其创建资格,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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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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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推进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加快完善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规范和加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产业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和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打造在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
(二)为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示范应用,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行业发展储备人才;
(四)加强与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科研用房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最低可放宽至50%。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按照《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附表1)对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择优提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经审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经批复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依托企业、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签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合同书,明确研究院建设的目标、任务、经费等内容。
第十条省科技厅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对新获批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省财政对其研发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专业团队及研究生到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兼职或实习。
第十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研发标志性战略性新产品,确保完成研发目标任务。依托企业要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企业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需要对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经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核。对于不影响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的,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附表2),原则上每两年对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建设未满一年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其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型领军团队等;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给与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记为评价不合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撤销其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评估合格的);
(三)未能通过验收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九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