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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萧山区小微企业园省级提升发展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5-18 来源: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2020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19〕162 号)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10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小微企业园省级提升发展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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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名称及金额

资金名称为萧山区小微企业园省级提升发展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为小微园省级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总金额为1000万元。

二、补助原则

小微园省级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提升、入园企业培育发展、园区数字化建设和其他有益于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工作等方面。重点支持省级认定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

三、补助对象

经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或数字化改造实际投资建设主体。

四、重点支持领域及其奖励

(一)推进园区提质增效
1.推动园区做大做强。对税收达到30万元/亩、40万元/亩(以园区占地面积计算)以上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40万元资助(进档的资助差额)。
2.鼓励园区争先创优。鼓励园区专业化、品牌化、绩效化运作,首次被认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资助(进档的奖励差额);首次被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的生产性服务类小微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助(进档的奖励差额)。
(二)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改造
3.加快园区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各类园区数字化建设改造,对被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改造示范园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和生产性服务类小微园区,分别给予投资建设主体50万元、25万元资助。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5%资助投资建设主体;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资助投资建设主体,单一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资助最多不超过2项。单个园区最多可享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推进园区服务能力
4.加强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园区设立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党建服务平台等有益于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工作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资助。
5.鼓励园区疫情期间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和生产性服务类小微园区,分别给予园区出租方15万元、10万元资助(实际减免额不到奖励金额的按实际减免额给予资助)。

五、申报要求

申请专项激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激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审计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的荣誉证书等园区备案(企业入驻)证明;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真实性申明等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填报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提出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专家组意见或相关评定结果,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项目单位资助金额,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

七、监督管理

(一)专项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安排、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资助资金以专项资金为限,若需兑现的资助资金超过专项资金结余数,则按比例给予资助,用完为止。
(二)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全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和协调推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激励资金的拨付,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审计和检查工作。对推进力度不大、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和园区,不享受本政策;凡发现涉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小微企业园(企业)下一年度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