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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21-5-18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实践,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实践,现就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以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主动对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统筹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成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2.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协同创新的基本建设原则。
需求导向。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主动引导,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企业主体。遵循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政府引导。围绕省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等分工明确,与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有机衔接、相互支撑的发展布局。
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优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完善“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生态,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
3.功能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省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撑产业基础实现高级化和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4.发展目标。到2025年,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基本建成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特色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在网络信息、高端设备与工艺、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领域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100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攻克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相关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达到国际先进。
——重大创新成果加快转化应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示范应用和转化,推动形成100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不断拓展。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培育和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0.5万家。
——高端人才培育引进能力大幅提升。集聚一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集聚全球顶尖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500名左右,新增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200个。
——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初具全球影响力。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平台作用,围绕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标志性产业链创新提升,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争取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至2家,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大幅增加,技术创新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35年,实现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细分优势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技术创新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健全,建成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技术创新中心,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技术创新成果,在若干战略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基本实现标志性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建立健全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5.逐步建立完善定位清晰、层次分明、有机衔接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突破制约我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为核心使命。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战略科技力量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预备队,核心任务是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引领行业技术进步。探索建立与各级创新研发机构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灵活高效的新型运行机制,鼓励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
6.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包括综合类和领域类两类。
争取布局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由省政府牵头,省市联动汇聚资源和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争取长三角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技术创新中心。把国家战略部署与区域产业企业创新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创新要素流动、创新链条融通,为提升区域整体发展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提供综合性、引领性支撑。
培育建设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面向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院所、创新型领军企业等,集聚整合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谋划创建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成为长三角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相关定位和条件的在浙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7.高质量谋划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面向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聚焦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等标志性产业链,以及城市大脑、新能源、高端电子化学品、工业互联网等细分关键技术领域,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设区市政府牵头,主要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主动布局建设综合性或专业化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现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跨区域高水平的协同创新。采用“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1+N”组织架构,在创新战略规划、研究领域布局、攻关任务协同及制度建设、运营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一体统筹,重点围绕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开展攻关,成为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成果熟化产业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平台,为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推动我省成为全球重要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坚强支撑。优先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
8.完善提升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三类。
优化布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面向专精特尖、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等细分优势行业的创新型骨干企业,以提升产业链韧劲和附加值为目标,深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研发突破一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打造在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优化提升一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淘汰。谋划新建一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围绕三大科创高地的细分领域以及标志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优先布局。
加快建设省企业研究院。以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和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目标,加快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联合组建省企业研究院,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有机整合,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行业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实行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准入制”。
培育壮大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鼓励各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加快布局建设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养高水平的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覆盖率,实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备案制”,认定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保障措施

9.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任务,协调重大事项。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统筹布局,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大对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撑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及用地、用能、科研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加大财政投入。新获批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创建制,省市县联动按照1∶1∶1投入支持创新中心建设,每年给予5000万元至1亿元、连续5年的省财政经费支持。新获批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财政对其研发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新建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补助。探索以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为主体,申报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1.促进开放合作。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强与科技大国、关键小国以及国内优势单位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按规定面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走出去”,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研发体系,吸引境外优秀科技人才,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升竞争力。
12.强化绩效评价。深化完善符合技术创新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采用建设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价。深化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评价优秀的给予绩效奖励,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加快完善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规范和加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产业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和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打造在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
(二)为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示范应用,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行业发展储备人才。
(四)加强与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科研用房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最低可放宽至50%。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按照《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附表1)对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择优提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复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依托企业、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签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合同书,明确研究院建设的目标、任务、经费等内容。
第十条 省科技厅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给予支持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重大科技项目1项,经费补助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专业团队及研究生到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兼职或实习。
第十二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研发标志性战略性新产品,确保完成研发目标任务。依托企业要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企业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需要对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经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核。对于不影响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的,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附表2),原则上每两年对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建设未满一年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其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型领军团队等;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给与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记为评价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撤销其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评估合格的);
(三)未能通过验收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九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称号,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