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绿色低碳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拱墅区】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绿色低碳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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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大运河数智未来城管委会,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制造体系,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带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88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1〕6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拱墅区绿色低碳工厂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一)申报基本要求。在拱墅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选择一批绿色低碳制造基础较好、在同行业代表性较强的龙头企业申报。
(二)不得重复申报。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公布绿色工厂名单内的,不再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市、区级绿色低碳工厂: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2.近3年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3.在国家、省、市和区级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4.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中需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依据《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见附件1),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推荐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90分以上,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5分以上,推荐区级绿色低碳工厂的,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0分以上。
(二)街道(园区)初审推荐。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街道(园区)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各街道(园区)初审合格后,将推荐函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发改经信局。
(三)认定上报。区发改经信局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认定区级绿色低碳工厂。通过的区级绿色低碳工厂作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储备名单,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市级。
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低碳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具备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的技术力量,具有近5年内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的经历。
(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
1.绿色低碳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3.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4.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厂总计不得超过5项;
5.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低碳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其他事项
请各街道(园区)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绿色低碳工厂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需街道、园区盖章)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区发改经信局工信科。
联系人:尤紫薇
联系电话:88317212
地址:台州路1号拱墅区人民政府5号楼5511室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5月8日